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51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共43.6289公顷(合654.43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5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3.6289公顷(合654.4335亩),其中耕地10.6370公顷(合159.555亩)、园地6.2104公顷(合93.156亩,其中可调整园地0.9543公顷(合14.3145亩),林地12.7984公顷(合191.976亩),其他农用地0.5654公顷(合8.481亩),养殖水面0.4105公顷(合6.1575亩),建设用地10.4829公顷(合157.2435亩),未利用地2.5243公顷(合37.86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0.6370 |
98.4 |
1046.6808 |
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园地 |
6.2104 |
84.2625 |
523.3038 |
||||
|
林地 |
12.7984 |
84.2625 |
1078.4252 |
||||
|
其他农用地 |
0.5654 |
84.2625 |
47.6421 |
||||
|
养殖水面 |
0.4105 |
98.4 |
40.3932 |
||||
|
建设用地 |
10.4829 |
98.4 |
1031.5174 |
||||
|
未利用地 |
2.5243 |
49.2 |
124.1956 |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10.6370 |
73.8 |
785.0106 |
|||
|
园地 |
6.2104 |
60.1875 |
373.7885 |
||||
|
林地 |
12.7984 |
60.1875 |
770.3037 |
||||
|
其他农用地 |
0.5654 |
60.1875 |
34.03 |
||||
|
养殖水面 |
0.4105 |
73.8 |
30.2949 |
||||
|
青苗补助费 |
|
1569.8635 |
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
附着物补偿费 |
594.0830 |
||||||
|
以上各项合计 |
8049.5323万元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 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 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 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 区田心经济合作社 |
2017年2月25日至 2017年3月6日 |
火村社区枝山经济合作社,萝峰 社区坑西、塘西经济合作社,禾 丰社区经济联合社、斗塘、禾朗、九岭、上围、石迳、下屋经济合 作社,贤江社区来安、贤一、贤二、贤三、新村经济合作社,永岗社 区田心经济合作社 |
2017年3月7日至 2017年3月1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6〕65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