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35号),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8645公顷(折合12.96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业国际项目返还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芳村南环高速以北、沙洛路以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2000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8645公顷(折合12.9675亩),其中耕地0.8484公顷(折合12.726亩),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折合0.144亩),建设用地0.0065公顷(折合0.09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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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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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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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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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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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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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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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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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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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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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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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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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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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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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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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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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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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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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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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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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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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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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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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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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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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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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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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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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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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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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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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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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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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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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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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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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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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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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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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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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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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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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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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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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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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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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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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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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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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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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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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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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4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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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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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地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使用,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均为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项的支付人和受偿人实为同一人(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此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青苗补偿由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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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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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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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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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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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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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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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规划局(联系人:廖文敬,电话:8182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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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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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