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3-08 16:00:00 浏览次数:-
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73号),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河涌整治复建房(村镇居住用地(E61))。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塱环翠北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300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943公顷(折合4.4145亩),建设用地0.7265公顷(折合10.89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其他农用地
|
0.2943
|
土地补偿费
|
269.8955
|
79.4302
|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92.7825
|
56.735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7265
|
土地补偿费
|
308.452
|
224.0904
|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89.9163
|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
货币
|
|
备注
|
|
|
合 计
|
1.0208公顷
|
450.1728万元
|
(二)本次征地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使用,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均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项的支付人和受偿人实为同一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此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地上附着物补偿由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26日
|
区国土规划局(联系人:廖文敬,电话:81822437)
|
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