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7〕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3月20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278号文件同意征收天河区东圃镇珠村集体土地0.7060公顷(合10.5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办公用地、生产防护绿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珠吉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珠吉街(原:东圃镇)珠村集体建设土地0.7060公顷(合10.5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珠吉街 (原:东圃镇)珠村村委会 |
建设用地 |
0.7060 |
土地补偿费 |
97.2 |
68.6232 |
珠吉街(原:东圃镇)珠村村委会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577.1136 |
土地承包者 |
||||
|
以上合计 |
645.7368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01.2786万元给珠吉街(原:东圃镇)珠村村委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
珠吉街(原:东圃镇)珠村村委会 |
2007年5月23日至2007年6月2日 |
天河区珠吉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7年6月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天河区珠吉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魏绍光,联系电话:323516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