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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8〕40号
来源:广州市海珠分局 发布时间:2018-03-29 07:5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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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8〕40号

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679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1.0169公顷(合15.25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220千伏厚德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后窖西街(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0523公顷(合0.7845亩),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0.578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512公顷、未利用地0.0350公顷(合14.46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海珠区 南洲街东风第

一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0523

458.8905

24.0000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4.4000

小计

58.4000万元

广州市海珠区 南洲街东风第

二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4849

257.5500

124.8860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0935

242.4000

22.6644

建设用地

0.3512

458.8905

161.1623

未利用地

0.0350

202.3737

7.0831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4849

242.4000

117.5398

其它农用地

0.0935

242.4000

22.6644

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53.6000

小计

1109.6000万元

合计

1168.000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

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

2018年3月30日至

2018年4月13日

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8年4月13日至

2018年4月2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 8年4月2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贺雷,电话:3413506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30日

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8〕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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