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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82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11-26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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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841号文),需将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莲溪村、大塘村、大井村、东里村、东湾村、坦尾村7.8043公顷(合117.06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莲溪村、大塘村、大井村、东里村、东湾村、坦尾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莲溪村、大塘村、大井村、东里村、东湾村、坦尾村集体土地7.8043公顷(合117.06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1.6228

土地补

偿费

76.440

124.0468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74.4281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园地

0.1400

土地补

偿费

53.508

7.4911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0

5.3508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1019

土地补

偿费

91.729

9.3471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4.6735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807

土地补

偿费

53.508

4.3181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0

3.0844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0154

土地补

偿费

30.578

0.4709

大塘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32.2355

大塘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8.0589

合计

273.5052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其他耕地

0.1987

土地补

偿费

61.152

12.1509

乌洲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9.1132

乌洲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园地

0.1380

土地补

偿费

53.508

7.3841

乌洲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0

5.2744

乌洲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3204

土地补

偿费

61.152

19.5931

乌洲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0.8027

乌洲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2.7007

建设用地额外补偿费

14.6948

乌洲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合计

81.7139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其他耕地

0.2092

土地补

偿费

61.152

12.7930

莲溪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9.5947

莲溪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9564

土地补

偿费

61.152

58.4858

莲溪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9.1625

莲溪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4.7906

建设用地额外补偿费

43.8643

莲溪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合计

148.6909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养殖水面

0.0623

土地补

偿费

91.729

5.7147

大井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2.8573

大井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0242

大井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0.2561

合计

9.8523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0.0193

土地补

偿费

76.440

1.4753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5

0.8852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0.2968

土地补

偿费

61.152

18.1499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13.6124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园地

0.1032

土地补

偿费

53.508

5.5220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0

3.9443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1.8980

土地补

偿费

91.728

174.0997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87.0499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0007

土地补

偿费

61.143

0.0428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0984

土地补

偿费

30.576

3.0087

东里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39.7256

东里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9.9314

建设用地额外补偿费

0.0321

东里村民委

员会

合计

357.4793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0.6408

土地补

偿费

76.440

48.9828

坦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4

29.3897

坦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0002

土地补

偿费

91.50

0.0183

坦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6.00

0.0092

坦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2286

土地补

偿费

53.508

12.2319

坦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0

8.7371

坦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4.2962

坦尾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3.5741

合计

117.2393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其他耕地

0.0673

土地补

偿费

61.152

3.8954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63

2.9215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园地

0.2113

土地补

偿费

53.508

11.3062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0

8.0759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0070

土地补

偿费

91.728

0.6421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45.857

0.3210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36

土地补

偿费

53.528

0.1927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安置补

助费

38.222

0.1376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1229

土地补

偿费

61.152

7.5156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2640

土地补

偿费

30.576

8.0721

东湾村民委

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1.0560

东湾村民委

员会转付土

地承包者和

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2.7639

建设用地额外补偿费

5.6367

东湾村民委

员会

合计

62.5367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阁镇乌洲村、莲溪村、大塘村、大井村、东里村、东湾村、坦尾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阁镇乌洲村、莲溪村、大塘村、大井村、东里村、东湾村、坦尾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乌洲村、莲溪村、大塘村、大井村、东里村、东湾村、坦尾村民委员会

2012年11月17日至

2012年11月26日

黄阁镇国土所

(联系人:伍后伏,

电话:39090633)

2012年11月27日至

2012年12月6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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