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6〕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5年度第一百零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临空数智港北兴片区〔二期〕地块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花东镇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镇东经济联合社和杨三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和镇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22.8040公顷(342.0600亩),其中,农用地22.5289公顷(337.9335亩),含耕地0.0376公顷(0.5640亩);建设用地0.2751公顷(4.126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7.1818公顷(107.7270亩),均为农用地,不含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公告》(花府规〔2025〕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沙巴体育APP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花东镇镇东村、杨三村土地面积共449.7870亩,根据《沙巴体育APP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875.07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2月14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2月1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曾永根;电话:8676196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2月1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花东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曾永根;电话:86761968;邮编:51089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5年度第一百零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临空数智港北兴片区〔二期〕地块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5年度第一百零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临空数智港北兴片区〔二期〕地块一)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