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2025)粤0103执恢22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滨江大道1号610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宜。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静霞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1128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45713;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1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为0243303。
我局依法已以2026登记03027020核准登记,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1128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1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1128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1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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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