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持(2025)粤0114执恢85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中路6号之一507、(1/2)508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嘉珊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6722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41869;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09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13164;以罗嘉炜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4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46805。
我局依法已以2026登记03027479核准登记,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6722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0917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4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6722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0917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4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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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