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持(2025)粤0114执1292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启悦街2号之二2栋19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宜。
经核查,该产权以袁美连、黄志民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510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51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71763;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2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71763。
我局依法已以2026登记03027229核准登记,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510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511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2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510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511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2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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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