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申请人持(2025)粤0114执90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北大路1号侨君府2栋二单元403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宜。
经核查,该产权以慧康物业管理(佛山市)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9616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41874;以唐佳乐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288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90323;以吴紫华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29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58305。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026772核准登记,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9616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2886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29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9616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2886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29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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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