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李灿的法定继承人韩泳笺、李淑筠承诺被继承人李灿的母亲先于其死亡,继承人韩泳笺和韩泳栈是同一人,继承人韩泳笺(出生日期:1937年12月10日)和韩泳笺(出生日期:1938年)是同一人,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李灿的母亲的死亡证明,韩泳笺的出生日期、姓名变更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十二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73。
公告期: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8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