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0号番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114A室)。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1
刘志、吴桂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番禺区市桥街解放大街2号之一201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17208号
刘俊杰、吴桂钗
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