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其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既具备自然资源的一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性、隐蔽性、复杂性以及耗竭性,因此不能按照一般自然资源进行管理。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注: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以及《新矿产资源法释义》(中国大地出版社,2024年11月)